除必要费用外全额退还旅游者

 今年最强台风“山竹”于9月16日在台山登陆,对广东地区影响较大,期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深圳机场、深圳北站、轮船码头等取消了进出港班次,给当地旅游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台风造成的损失,省旅游局特制定关于台风“山竹”影响旅游合同履行问题的法律指引,以供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参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分为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水灾、泥石流等;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恐怖袭击、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而本次台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预见,但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因此构成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法按照

  原计划出发

  受台风“山竹”影响较大的是原计划在此期间出发及返程的旅游者。因受台风影响,飞机、火车、轮船等离深交通被取消,旅游活动势必难以按原计划出发,组团社与旅游者应本着尽量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处理。首先,是变更合同,采取延期出行方式避免受影响的地区和时段,并协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的损失;其次,是解除合同,在合同无法通过变更继续履行时,则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力与地接社、航空公司、酒店等协商退减费用,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旅游费用退还问题方面,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若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尚未产生或可以退还相应预订酒店、机票、地接等费用的,则应全额退还旅游者已支付的旅游费用;若组团社已经产生必要费用的,则组团社应保留好支付费用的相应凭证及合同,并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无法按照原计划

  继续旅游或返程

  受台风影响导致不能按照原计划继续旅游或返程的,《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因此,针对台风可能造成的影响,旅行社的首要工作是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旅游者,尽最大能力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也是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旅游者也应当听从、配合旅行社的安排。《旅游法》第十五条亦规定旅游者应当配合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旅游者如对旅行社的安排存在异议,可以在回程后解决,法律已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切记不得为一己私利,采取不理性手段,过度维权,否则害人害己。《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旅游者损害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旅游秩序等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与惩治。

  在旅行返程或滞留时所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旅游局提醒: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